为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常年登记制度,请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好相关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除寒暑假外,每半个月由部门汇总,提交科研处进行登记一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之后科研处不再每年发布科技成果登记通知。
2、列入国家、省部级、市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整体结题或验收的成果均可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因个人原因延误而无法及时获得成果登记号,导致影响各级奖励申报的,责任自负。
3、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见附件),填报并导出上报压缩包后,由系部汇总,发送至1392144@163.com, 科研处审核无误后,个人导出打印纸质版,附相关结题验收证明、发表文章复印件等,装订3份,电话联系谭文彬(3616216)报送。已获得成果登记号的无须再次填写系统。
科研处
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