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根据济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使用《济宁市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和《党费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台账》作为党支部记录党费收入的明细,《党费证》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
2、党支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比例准确核算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督促党员每月足额上交。党员交纳党费时,收款人在《台账》当月“实交”栏如实填写交纳党费数额,交款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收款人同时在交款人的《党费证》上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3、《台账》和《党费证》内容填写要清楚、完整,涂改时须在改正处盖章(签字)。党费收取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盖章(签字)确认。
4、《台账》由党支部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完后交党总支存档备查。《党费证》由党员个人持有,使用完毕换发新证,旧证党员个人保存。
5、《台账》和《党费证》自2016年10月起使用。此前由组织部门统一印制且目前正在使用的《党费证》可继续使用,待使用完毕换发新证时,再使用今年印制的新证。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做好《台账》和《党费证》的使用工作,把《台账》和《党费证》的使用作为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党费收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