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申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8浏览次数:14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现就2014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  

选派条件按《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1号〕、《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2号〕规定执行。项目选派对象必须是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二、资助名额和经费  

(一)“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山东省2014年资助人员400名左右,访学时间为一年,每人资助1.5万元。  

(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山东省2014年资助人员150名左右,访学时间为半年,每人资助5万元。  

三、学校推荐名额  

普通本科院校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  

支持西部经济隆起带高校推荐工作,驻枣庄、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的高校可在规定推荐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推荐2人。  

四、支持高校泰山学者接收优秀青年教师进行访学研修  

从“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单列部分计划,优先支持我省高校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到“泰山学者工作室”进行研修。选派人员的访学研修以协助泰山学者开展科研工作为主。  

(一)受聘我省高校全职工作的泰山学者在聘期内每人每年可接收1至2名访问学者。省内高校同专业领域的青年教师均可申报。访学期限和经费资助按照国内访学规定执行。  

(二)受聘我省高校兼职工作的泰山学者在聘期内每人每年可接收1至2名访问学者到其全职工作的海外高校或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申报人选为该泰山学者兼职工作高校的青年教师,不接受其他高校教师申报。访学期限和经费资助分别按照国际访学或国内访学规定执行。  

(三)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的遴选程序是:申报人员须先填写相应申请表和《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征询泰山学者本人意见;由泰山学者综合所有申报人员情况,确定不超过2名拟接收人选,并在《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中填写拟同意接收意见;省教育厅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将根据每位泰山学者的意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等因素,从泰山学者拟同意接收人选中最终确定1至2人。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加强申报宣传工作,并按照申报工作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相应资助项目。积极支持“泰山学者工作室”建设,鼓励本单位教师申报外校泰山学者接收访学项目。  

(二)已接受过“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的教师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5年内获得过国家或山东省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人员及正在国外学习人员,不得申请“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选派人员必须通过PETS-5或BFT高级等考试。  

(四)选派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后按时回校工作,并向学校提交有关研修成绩证明、进修成果等,介绍有关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选派人员公开发表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论著等)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经费资助”字样。  

(五)学校将加强项目(计划)实施绩效评估,各院系部组织受资助人员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访问学者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表》,并对受资助人员教学水平、科研创新能力、素质提升等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实施绩效情况将作为今后学校推荐的重要依据。  

(五)各单位请于2014年3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报学校人事处师资培训科。  

六、需报送的材料  

1、个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需报送《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申报跟随泰山学者访学人员另提交《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学者本人签字)一份。  

申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需报送《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及国外大学邀请函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员所在单位上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访问学者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4、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上报《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访问学者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表》  

附件:

    通知附件  

                                                                                人事处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