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值全国第29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为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请各单位将“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从在教育系统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累计刚好三十年,以前统计过的人员不再重复统计)人员名单于9月4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联系电话:3616101)。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