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15浏览次数:15

各院(系、部):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中医药发〔200763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现组织申报2013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

    ㈠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纸质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

     ㈡申报项目内容

    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2、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3、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4、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5、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㈢申报条件

     1、项目主办单位要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2)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3)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4)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6)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2、授课教师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了解本学科进展情况。

     3)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4)项目主办单位主讲授课教师比例必须不得低于70%,外聘教师不应超过30%

    (四)网上申报程序 电子申报材料请发学校OA系统郑学锋邮箱,统一上报。

    (五)纸质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

    (六)相关要求

    1、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将不予受理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任一材料缺失或网上与纸质申报材料填写内容不统一者。已举办2012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但未于20121231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者。未按期完成2012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且未于20121231前将《2012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资料延迟或未报送原因说明表》(附件2)、《2012年度未执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3)上报。

    2、项目实施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举办。

    3、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

    申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以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继承中医药学术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新申请项目,按要求填报《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4)一式五份。已经举办的2012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明年继续举办,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5)一份。

    请各各院(系、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市申报材料需经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送务于2012121前将国家级、省级申报表或备案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过期不予受理。

            址: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南实验楼一楼s2-141房间)

        联 系 人:郑学锋 

            话:0537-3616259

 电子邮箱:学校OA系统郑学锋邮箱

 

附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