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要求,现将2009-2010年度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经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列入2009-2010年度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的所有立项项目均需进行结题,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鉴定或结题的项目除外。
二、申报材料
申请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包括以下内容:
㈠《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
㈡项目工作报告;
㈢项目技术报告;
㈣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有关辅证资料;
㈤项目合同书。
三、结题要求
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的项目须达到以下要求:
㈠已经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㈡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㈢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结题申请书及结题报告。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结题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㈠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㈡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㈢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㈣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㈤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申报时间
五、工作要求
㈠对申请结题的项目山东省卫生厅将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符合结题条件的,准予结题,并颁发结题证书;不符合结题条件的,退回并限期结题,或不予结题。
㈡确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㈢不按时提交结题申请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承担项目研究任务,所承担项目予以撤销,有经费资助的将追回所拨资助经费,结果存入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课题负责人今后不得申报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㈣项目承担单位累计3项以上(含3项)课题无故逾期不结题,或结题率低于60%的,将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课题申报资格;
㈤结题项目可根据课题后续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适时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鉴定事宜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36号)执行。今后凡无结题证书的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鉴定的项目除外)。
㈥本次结题工作为集中受理申请和验收,请按时将结题材料报送至科研成果科,电子版发至高立OA邮箱。
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