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02浏览次数:19

各部门、单位:  

适值教师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推进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弘扬师德,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以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迎接教师节的来临。请各单位将“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自从事教学、教育工作时间起至今年止,累计计算符合相应年限)人员名单于 96日前 报人力资源处人事科(联系电话:3616101)。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