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24浏览次数:27

各部门、单位:

    根据济宁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开云APP登录入口(中国)开云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328上午900-1100举行。

二、考试等级、语种、类别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仍设6个语种,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别,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等级划分和规定的适用范围(见附件1),选择相应语种、级别和类别应试。

三、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各类别、级别的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开考后,考生须认真阅读试卷上“应考人员注意事项”,避免在答题卡上漏涂或错涂“试卷代码”。

四、收费标准

根据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54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统一使用济宁市网上报名系统。

考生登陆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jnrsj-sd.gov.cn)进行网上报名。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上传照片要求考生即时采集本人数码照片上传,即考生采集照片的时间应在本次考试报名文件上网公布后,采集照片的摄像头不低于300万像素,照片压缩为符合要求的格式后上传,为正面免冠证件照。要求白色背景,无边框,常戴眼镜者可配戴眼镜,照片要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第三人依据照片能够迅速判别是否是考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采集数码照片的考生,必须使用拍摄时间距上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因使用照片达不到要求而影响正常报名考试的,后果自负。考生填报完有关信息后,下载《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报名确认点),由单位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将打印的《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审核表》(一式两份)、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报名费交到所在单位,单位将所有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和2010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报名点(部门)承诺书(见附件3)交人力资源处师资培训科。

网上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091222日至20091230日。单位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091231日。

    六、报名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候。报考人员应在2010114日至2010116日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本人报名状态是否为“已缴费”,若有疑议,须在2010117日前与人力资源处联系。

(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核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证号与本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坚决杜绝报名替考、违纪处理期内考生报名。要审核考生上传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对身份证号录入错误、照片不清晰等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退回。在规定时间截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对确实不能出具身份证原件的,必须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其户籍证明由报名点收回,经公安机关查验无误后封存备查。 

对伪造学历、证明骗取考试资格或有意修改照片形象特征、采用合成照片等形式违纪的,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报名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三)各单位、部门应将报名时间和有关考试政策的情况及时通知到本单位所有人员,避免漏报、错报情况发生。

特别提醒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类别、级别、语种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以及在考试时,考生未认真阅读试卷上“应考人员注意事项”,在答题卡上漏涂或错涂“试卷代码”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

                                    

附件1: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考级别类别参照表

附件2: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表

附件3:2010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报名点(部门)承诺书

                                                                      人力资源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